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4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三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3月2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所在地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现租住菏泽市定陶区**镇**楼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同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住菏泽市定陶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9月1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在菏泽市定陶区十里铺行政村等拆迁过程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等不合理目的,建立村民微信群,在群内发布信息,煽动村民聚集滋事、阻止他人正常施工,扰乱企业和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一、寻衅滋事罪
1.2018年1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自己所建立的程庄村民的微信群,在群内煽动村民围堵“万城花开”售楼部,当日多名村民在菏泽市定陶区“万城花开”售楼部聚集,致使售楼部无法营业。
2.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带领多名村民到“万城花开”售楼部喧闹滋事,并将售楼部电源线破坏,致使售楼部无法营业。
3.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带领部分村民,在“万城花开”售楼部滋事,并用铁链锁住售楼部大门,致使售楼部无法营业。
4.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杨某甲带领部分村民,在“万城花开”售楼部滋事,并采取拉条幅、用四轮车堵门的方式,致使售楼部无法营业。
5.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等人为承揽“万城花开”二期部分工程,以未领拆迁补偿款为由,故意在工地搁置挖掘机、自卸车,阻挡正常施工,迫使合法承揽工程的程相法等人停工7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据;2、证人郜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供述。
二、违法行为
1、杨某甲等人于2018年3月在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十里铺村进行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煽动村民去回迁小区领钱进行扰乱选举。
2、杨某甲等人于2018年5月在在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十里铺村进行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以自己未接到通知在选举现场滋事,扰乱选举。
3、杨某乙于2018年3月,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万城花开建设工地,以回迁房存在质量问题,无故滋事,阻碍工地正常施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采取堵门阻工等方无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桑 丽
代理检察员彭建宾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现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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