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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号,案发前从事于武威万达广场**俱乐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4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从事于武威万达广场**俱乐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炭井区,现住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区**路**号,案发前从事于武威万达广场**俱乐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41990********,汉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炭井,现住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区**街**号,案发前从事于武威万达广场**俱乐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洪某某酒后在武威市凉州区天一公馆商业街西口,无故辱骂站在路旁聊天的被害人王某某,后张某某、周某某先后持木棍殴打王某某、杨某某、洪某某在王某某身上拳打脚踢,将王某某殴打致伤后逃逸。经武威市司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辩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户籍信息;8.视听资料;9.归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洪某某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列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峰

             2019年4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洪某某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频光盘10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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