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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广州市天河区**街**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住广州市天河区**街**村**号**。2011年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陈某甲、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于某某等人向被害人陈某乙、谭某甲暴力催收的犯罪事实

因陈某乙向曹某某借款315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没有归还,曹某某于是委托杨某甲向陈某乙催收债务。2016年11月23日,杨某甲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找到陈某乙,逼迫其签署《还款计划书》,要求其将奔驰车以40万元质押给曹某某,并且当天还款12万元,以后每月23日还款10万元。陈某乙当天被迫转账12万元给曹某某,之后又向朋友借款40万元赎车。

见陈某乙还款困难,杨某甲得知谭某甲曾向陈某乙借款50万元没有归还后,于2016年12月10日叫上陈某乙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找到谭某甲,杨某甲、于某某、张某某等人强行将谭某甲带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一东北饺子馆逼迫其还款,谭某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遭到于某某等人的殴打,谭某甲被迫打电话给其姐谭某乙,谭某乙代其偿还了2万元现金,之后杨某甲等人继续逼迫谭某甲还款,直至2016年12月11日,谭某乙再次代其偿还16200元后,杨某甲等人才放其离开。期间,杨某甲还逼迫其签署了《汽车抵押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书,要求谭某甲将奔驰车作为陈某乙5万元借款的抵押品,每个月向陈某乙还款0.5万元。2016年12月19日,谭某甲通过谭某乙向陈某乙还款5万元后将车赎回。杨某甲要求陈某乙将收取的谭某甲还款都转给其作为催收费用。

谭某甲还债期间,杨某甲经常以上门找其家人为由实施威胁、恐吓。2018年10月19日,谭某甲因为逾期还款害怕杨某甲上门找其家人麻烦,被迫微信转账1000元给杨某甲,请求宽限还款期限至10月26日。2018年10月27日,杨某甲告知陈某乙第二天谭某甲再不还钱就去他家找他,谭某甲被迫于2018年10月28日还款5000元。2018年12月17日、12月20日,杨某甲两次威胁谭某甲如不及时还款就去其家里。2019年2月,杨某甲逼迫陈某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要求陈某乙将对谭某甲的30万元债权转让给其,并且通知谭某甲直接向其还款。

二、被告人杨某甲、于某某、陈某甲等八人在广州市**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运动娱乐中心)聚众造势,控制经常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事实

公司股东杨某丙与另一股东、实际经营者赖某某因为经营管理问题产生矛盾,杨某丙找到杨某甲,要求杨某甲纠集人员一起前往公司,夺取公司经营权。2019年3月16日,杨某甲纠集于某某、陈某甲等八人与杨某丙一起来到公司,赖某某见对方人多势众,不想发生冲突影响公司经营,于是直接离开。为进一步控制公司经营,防止原有员工罢工、闹事,防范赖某某等人重新回来夺权,杨某丙安排杨某甲、陈某甲等人在公司持续驻场看守。

赖某某为夺回公司经营权,通过他人联系上杨某甲,要求杨某甲纠集人员一起前往公司。因为杨某甲等人已经代表杨某丙一方在公司驻场,于是杨某甲找到孙某某,要求孙某某纠集人员配合赖某某。2019年3月19日,孙某某等十多人、赖某某及部分公司员工来到公司,与杨某甲、陈某甲等驻场人员、杨某丙及部分公司员工发生冲突,双方相互推搡、拉扯、叫嚣,现场秩序非常混乱。最终,赖某某重新夺回了公司经营权,杨某丙被迫离开公司。

三、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于某某、陈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在公共场所殴打、辱骂被害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彭某某介绍林某某到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澳门经营的赌场赌博,林某某因为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之后林某某因赌债偿还问题与李某某、彭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某某多次威胁、恐吓林某某逼其还钱,但林某某认为其已经还清赌债予以拒绝。李某某转而找彭某某继续催收赌债,彭某某则认为其对林某某没有债务拒绝代为偿还,李某某于是找到杨某甲,要求其纠集人员教训彭某某。

2019年3月18日,杨某甲先安排陈某丙、于某某来到广东省深圳市。3月19日16时许,为掌握彭某某的行动轨迹,陈某丙、于某某驾车来到彭某某公司,在公司停车场找到彭某某的私家车,在车辆后尾底部安装追踪器。同日,杨某甲、张某某、陈某甲也从广州赶到深圳与陈某丙、于某某会合。3月21日15时许,杨某甲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二路招商局广场3号楼北侧找到彭某某,陈某甲上前先用矿泉水瓶砸、之后又用手殴打对方,张某某则在旁边大声辱骂、同时右手搭在后腰位置佯装威慑对方,于某某则在一旁观察助势,杨某甲则用手机拍摄整个经过、期间还用脚踢对方,陈某丙则驾车在附近接应,之后四人乘坐陈某丙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

2019年3月22日,李某某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给杨某甲13万元报酬,杨某甲分给张某某、于某某、陈某丙各1万元、陈某甲1.5万元。

2019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将杨某甲、陈某甲、张某某抓获,2019年4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将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户及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还款计划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及转账记录,收条,汽车抵押借款协议,广铁集团售票信息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丁、林某某、杨某丙、赖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谭某甲、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张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陈某甲、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十张,U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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