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村民组,现住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小区**栋**室。曾因赌博,2018年7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本院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大厦**宾馆**室。因涉嫌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本院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乡**村**村民组**号,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本院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民房。曾因殴打他人,2011年3月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7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赌博,2018年5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害人张某甲、江某某、代某某高利放贷,并让他人提供资金帮助,不断垒高债务,在索要欠款过程中组织被告人董某某、缪某某等人分别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杨某甲还与董某某、缪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共同实施诈骗。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甲为首要分子,董某某、缪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甲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开设赌场罪的事实部分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宾馆内利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每晚参赌人员十五人到二十几人不等,最少抽头三千元,持续时间半个月以上,抽头获利达八万元以上。
二、诈骗罪的事实部分
1、2016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被害人张某甲找其借钱之际,组织被告人董某某、缪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合肥市瑶海区**大酒店旁一所浴场棋牌室内,共同利用假骰子诱使张某甲参与推牌九赌博,导致张某甲输掉巨款被迫用借条结算,当场写下十三万元借条给被告人董某某,后由被告人董某某将借条交与被告人杨某甲处。
被告人杨某甲以替张某甲归还了十三万元给被告人董某某为由,于2017年1月份一天,约张某甲在合肥市庐阳区**楼上某足浴店包厢内见面,迫使张某甲给其重新打了十三万元的借条,而原借条却不撤回。被告人杨某甲要求张某甲给付十四万八千元。
2、2016年12月29日早晨,被告人杨某甲在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大厦内,其经营的**宾馆房间,按约定借款十万元给张某甲,让张某甲写下十万元借条。杨某甲扣除三万元利息,只付给张某甲七万元现金,按照十万元本金收取利息。
被告人杨某甲为催要借款,要求张某甲在2017年1月份一天晚上到其经营的**宾馆。张某甲到达宾馆楼下,杨某甲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再带至**宾馆内一房间,安排被告人董某某和缪某某晚上看管张某甲,威胁张某甲不还钱不准走。过了一段时间后,董某某和缪某某把张某甲放走。迫于威胁,张某甲从贷款公司贷款五万元,其中两万元由董某某转交给杨某甲。
被告人杨某甲明知张某甲身上没钱,为使借款收回,于2017年1月份一天,介绍自己姐夫魏某某与张某甲认识,要求张某甲以个人用钱为由找魏某某借款十万元,实际收到九万元。张某甲将其中八万元交给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转给杨某甲。
被告人杨某甲明知张某甲身上没钱,逼迫张某甲尽快还钱。2017年1月份一天,张某甲只能以个人用钱为由找被告人李某甲借款五万元,实际只得到两万多元,借来钱中两万元交给杨某甲。
被告人杨某甲在张某甲明确告知其身上没钱情况下,于2017年1月底的一天,和缪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合肥大房郢水库旁,逼迫张某甲脱去鞋袜站立在水库寒冷的水中,直到张某甲答应回家找父母要钱,被告人杨某甲才让张某甲从水中上来。之后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和缪某某来到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北城世纪城**小区**栋**室的张某甲家中,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逼张某甲父母还款十五万元,迫于无奈,张某甲父母陆续付给杨某甲十四万元(其中有三万元由缪某某担保),张某甲姐夫周某某付给杨某甲一万元。
自2016年12月29日开始,被害人张某甲写下十万元借条给被告人杨某甲,实际收到七万元现金,至2017年1月份底,被害人张某甲及其家人一共交给被告人杨某甲二十七万元。
三、非法拘禁罪的事实部分
2017年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以要钱为由将被害人张某甲叫到合肥市庐阳区**路**大厦其经营的**宾馆,在宾馆楼下杨某甲对张某甲进行殴打,然后将张某甲带至**宾馆内一房间,安排被告人董某某和缪某某晚上看管张某甲,威胁张某甲不还钱不准走,持续时间达一个小时以上。
四、寻衅滋事罪的事实部分
1、2017年1月份底,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告人缪某某去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北城世纪城**小区**栋**室的被害人张某甲家中,以威胁、恐吓等方式逼张某甲父母替张某甲还款十五万元,张某甲父母迫于无奈,之后通过四处借钱陆续交给杨某甲十四万元(其中有三万元由缪某某担保),张某甲姐夫周某某付给杨某甲一万元。被害人张某甲和父母家人为了躲避被告人杨某甲追债和骚扰,被迫搬家至芜湖市生活。
2、2017年1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开车和缪某某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世纪金源大酒店附近找到被害人张某甲,强行将其拽上车,带至合瓦路大房郢水库边,逼迫张某甲站在水库的水中。当时天气寒冷,张某甲迫于态被逼脱掉鞋袜站在水库里,水面至小腿肚处,持续数十分钟。杨某甲逼张某甲还钱,张某甲只得答应回家找父母要钱,杨某甲才让张某甲从水库里上到岸边,后才允许张某甲离开,持续时间为一个小时以上。
3、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被告人董某某之名借款2万元给被害人江某某,利息一天四百元,借款十天,月利率60%,杨某甲先行扣除四千元利息,实际支付给江某某一万六千元。在江某某家中(长丰县**镇**路**酒楼对面民宅),杨某甲要求江某某老婆李某丙写下两万元借条给董某某,还要求李某丙签一份将其位于长丰县**镇**小区房子租给董某某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到期以后,被害人江某某没钱偿还,被告人杨某甲按照两万元本金来收取利息,通过电话威胁等方式逼江某某尽快还钱。2017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和董某某约被害人江某某到岸香咖啡店见面(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大厦楼下),董某某逼江某某还钱,杨某甲以帮江某某还利息钱给董某某为由,让江某某再打了一张两万元借条给其本人。被告人杨某甲之后为了让被害人江某某还钱,用电话威胁李某丙,提出要将李某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房子占有使用。被告人杨某甲安排被告人董某某跟随江某某,还跟至江某某家中,晚上在江某某家中睡觉。之后被告人杨某甲以归还利息为由,迫使江某某又打了一张五千元借条给被告人董某某。
4、2017年下半年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以让被害人江某某还钱为由,将江某某约到合肥市**路**大厦内其经营的**宾馆,指派被告人缪某某控制江某某,一直到第二天中午才放江某某离开。
5、2017年,被害人代某某因个人原因找被告人杨某甲借款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甲要求被害人代某某的朋友李某丁、葛某某提供担保。在代某某租住的房子内(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旁**生活区),代某某写下十万元借条,李某丁、葛某某在借条上写上担保人,利息一天三千元,借款十天,被告人杨某甲先行扣除三万元的利息,实际支付给代某某为七万元。借款到期以后被害人代某某没钱偿还,被告人杨某甲按照十万元本金要求利息,代某某等人付给杨某甲利息三万元。除用威胁、恐吓等方式逼代某某、李某丁、葛某某还钱,被告人杨某甲将三人约至岸香咖啡店内(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大厦楼下),要求还钱,威胁不还钱不让代某某、李某丁、葛某某三人离开。迫于无奈,李某丁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车号牌为皖A*****),戴某某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车号牌为皖A*****)分别抵押,凑够十万元本金还给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自述材料、组织架构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个人账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单、气象证明;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葛某某、戴某某、魏某某、张某乙、周某某、胡某乙、杨某乙证言和证词;3.被害人张某甲、代某某、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镇江某某家的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赌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合肥市**路**宾馆和岸香咖啡店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双凤开发区**宾馆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大房郢水库案件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和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达三十四万八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以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采取随意殴打并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缪某某、李某甲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他材料二十四份八十三页,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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