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集团职工,户籍地肥西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合肥市政务区**路**华府**栋1103。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9月1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 2014年6月1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乡**社居委**组**号,现住合肥市新站区**街道**路**号**新镇**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小亚”,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0********,汉族,农民,户籍地合肥市**乡**社居委**组,现住址合肥市新站区**北路**一期**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6月30日许某某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南路**号**郢**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赌博,于2018年4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兰庭**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肥西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合肥市包河区**南路**汽配**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依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孔某某、王某甲、许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月18日、3月27日,本院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均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王某乙(已判决)安排严某某(已判决)在合肥市区内利用互联网开设百家乐赌场,严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注册百家乐账号、充值积分(用于下注)后,与被告人左某某共谋在被告人孔某某的公司办公室内(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开设百家乐赌场,约定通过洗码费(赌资的0.7%)和后台返点(后台盈利的20%)获利,同时又安排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百家乐赌场后台配码下注操作。被告人左某某又与被告人孔某某、胡某某及孔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赌场由左某某占股30%、胡某某占股20%、王某甲、朱晓林、孔阮华均占股15%、孔某某占股5%,根据每场参赌赢利的5%抽水,每场参赌结束后由左某某从抽水中拿出人民币500元作为杨某某的“工资”、300元左右给孔某某作为场地费,并约定后台返点、洗码费及剩余部分抽水由左某某、胡某某、王某甲、朱某某、孔某某、孔某某根据所占比例分配。赌场开设期间,左某某非法获利洗码费和后台返点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许某某非法获利洗码费和后台返点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孔某某非法获利场地费人民币2500余元、抽水7500余元,胡某某、王某甲均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被告人左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孔某某、胡某某、王某甲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苏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孔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孔某某、胡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9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孔某某、王某甲、胡某某、许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左某某1811067****、孔某某1386678****、王某甲1871551****、胡某某1395609****、许某某1521208****。

2、侦查卷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