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未发现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被告人曾某甲,外号“乌面”,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6年1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系杨某某之妻,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曾某甲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旁一烂尾楼地下室开设赌场,组织朱某甲、范某某、朱某乙等人以九点半、三公的方式赌博,连续开设赌场七八天,曾某甲自己负责抽水,共抽水5000元左右。
2019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曾某甲伙同朱某丙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市场开设赌场,组织刘某某等人以九点半、三公的方式赌博,曾某甲负责抽水,规则为赌桌上每满3000元就抽水50至100元,此次二人共抽水2000余元。
2019年7月27日和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曾某甲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栋的杨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朱某乙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赌博,曾某乙负责抽水。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曾某甲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坑加油站附近的杨某某妹妹家开设赌场,组织朱某乙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赌博,曾某乙负责抽水。
杨某某家中及杨某某妹妹家中开设赌场共抽水11000元左右,杨某某分得6650元左右,曾某甲分得4350元左右。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曾某乙开设赌场两次,抽水渔利11000元左右,共得赃款6650元左右;被告人曾某甲开设赌场四次,抽水渔利18000元左右,分得赃款10350元左右。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曾某甲来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曾某乙来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3.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10人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曾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生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共662页。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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