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仲千(曾用名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 2006年4月24日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5年11月29日被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杨正锡,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9月19日因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12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3********,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08年5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09年11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0年8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1年4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5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7年5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7年1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2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0年5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3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包忠情,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2014年11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杨某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仲千、章某某、杨正锡、蔡某某、曹某某、包忠情、杨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七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至7月底,被告人杨仲千伙同缪某某(已判刑)、杨某戊(另案处理)在苍南县**山、平阳县**山山腰开设流动赌场十余天,召集徐某某、华某某等赌客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每日摆设赌博一场,每场赌博人数10人以上,缪某某、杨仲千、杨某戊等人抽取头薪一万余元。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章某某、杨正锡、蔡某某、曹某某、包忠情、杨某丁等人受雇到赌场帮忙,其中被告人杨正锡帮忙为赌场运送赌桌、灯泡等工具5天;被告人蔡某某帮忙为赌场站七门角6、7天,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曹某某帮忙为赌场站七门角2天;被告人章某某帮忙为赌场望风7、8天,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包忠情帮忙为赌场望风5、6天,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杨某丁帮忙为赌场望风2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不予收押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话单及话单分析说明、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牛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仲千、蔡某某、章某某、杨正锡、杨某丁、包忠情、曹某某及同案犯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及诊断报告书、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仲千、章某某、杨正锡、蔡某某、曹某某、包忠情、杨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仲千、章某某、杨正锡、蔡某某、曹某某、包忠情、杨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杨正锡、蔡某某、曹某某、包忠情、杨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仲千、杨正锡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被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仲千、章某某、杨正锡、蔡某某、包忠情、杨某丁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仲千、章某某、杨正锡、蔡某某、曹某某、包忠情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丁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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