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19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识字,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长丰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杨某乙在长丰县庄墓镇杨湾村杨后组其居住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杨某甲安排袁某某负责抽水,杨某甲、杨某乙安排杨某丙、杨某丁(已行政处罚)负责望风,2020年3月9日,该赌场被长丰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同时抓获杨某乙、袁某某,次日下午,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赌场自开设以来,共计抽头渔利达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长丰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长丰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长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甲、袁某某、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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