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24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12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租赁金华市**镇**小区**幢**室作为赌博网站代理工作室,并先后招募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为工作室成员,为“大圣娱乐”、“鸿兴棋牌”等赌博平台担任代理,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收款、管理员账户上下分等方式接受赌客投注,并从中牟利。经查明,赌客张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所在工作室在网上赌博,共计充值至上述网络赌博平台人民币145.6万元,提现共计人民币116.4088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某所在工作室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分别退缴赃款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资金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勘查记录;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嫔

检察官助理:冯瑶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联系电话:187*******)、徐某乙(联系电话:137******)现居住地候审。

2、光盘1张;U盘1个。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