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村**号。无前科。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乡**村委**村队**号,现住楚雄市**村**房。无前科。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路**路云南开关厂,现住楚雄市**村**房。无前科。2018年5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市**村**号。无前科。2018年5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市**村**组**号。无前科。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董某某、沈某某、杨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到楚雄市东兴路小姑英大青鱼酒店旁杨某甲经营的“造型”理发室用胶水堵着理发室的门锁锁芯,被刚好返回理发室的被告人杨某甲及丈夫王某某发现后在楚雄市**路**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追上驾驶着云******号微型车的李某某理论并与其发生争执,李某某被与杨某甲一起追赶的被告人王某某及杨某甲在楚雄市**路千子言超市斜对面路边殴打,后李某某被杨某甲、王某某带到楚雄市东兴路杨某甲经营的“造型”理发室外协商赔偿事宜。同时被告人杨某甲又邀约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杨某乙三人到场一起要求李某某赔偿理发室的损失,因李某某手受伤,杨某甲让董某某以李某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25000元的欠条给杨某甲,并要求李某某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按手印,并用李某某的云******号微型车作抵押,至25000元钱付清后再把微型车退还给李某某。2019年5月11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侧第6、7、8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董某某、沈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董某某、沈某某、杨某乙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2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董某某、沈某某、杨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具有敲诈勒索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坦白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杨某乙具有从犯、系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坦白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沈某某、杨某乙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董某某、沈某某、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杨某甲联系电话1999583****,王某某联系电话1539390****,董某某联系电话1588776****,沈某某联系电话1361948****,杨某乙联系电话1388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明细》、《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