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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公诉刑诉〔2018〕5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01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61***,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罗店***,住河南省驻马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8月6日在河北秦皇岛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8月11日被移交给社旗县公安局后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63年05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中专毕业,贵州省思南县凉水井镇农技中心职工,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住贵州省印***。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火车站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后因患有传染性疾病患病未被羁押,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 1976年0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初中毕业,务工,住湖北省宜昌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5月15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火车站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5月17日移交给社旗县公安局后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0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91963***,中专毕业,经商,户籍地河南省****,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60年03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110219****,高中毕业,辽宁省盘锦市客运站退休职工,住辽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5月21日在辽宁省大连北火车站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5月25日移交社旗县公安局后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汉族,1960年05月0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初中毕业,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5月6日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家中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后临时羁押,移交给社旗县公安局后,于5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诈骗犯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4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29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份,在微信上做所谓“民族大业”的夏某某(已判刑),被化名国家扶贫办工作人员“汪某某”、“李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的广西凌云县人杨某某(已判刑)联系到后,被杨某某编造的财政部、国家扶贫办等10+1棚户区危房改造等国家扶贫项目及其高额回报所诱,遂以10+1项目为由,与孔某某(已判刑)等人通过微信平台、组建微信群公开进行宣传、推介,先后以缴纳费用10元、90元(均另加1元手续费)报名参加(业内称为“报单”),日后就可以获得80-120万元扶贫款、在当地城区低价购房等丰厚回报为名,大肆吸引群众报单参与,非法吸收群众钱款。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在从夏某某或其下线惠某某(已判刑)等处获悉此信息后,为项目的高额回报所诱,以此为由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微信群的裂变式推广,报单的会员越来越多。截止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共发展会员12000余人(次),收取会费共计48万余元。这些费用先被转给夏某某或其统计员惠某某(已判刑),再由夏某某、惠某某等人汇入杨某某指定的罗某6013822***、李某某6228480****等银行账户,杨某某得知款项到账后,迅即通过POS消费和ATM机取款等方式予以套现。

1、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从惠某某处获悉所谓的“10+1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后,为项目的高额回报所诱,遂以10+1项目为由,以缴费10元(另加1元手续费)报单,日后就可以获得80-120万元扶贫款、在当地城区低价购房等丰厚回报为名,积极予以推介,在微信上拉拢会员报单,先后发展会员4000多人,收取会员费用约47000余元,后被要求已报单的会员需再交90元(另加1元手续费)即90+1项目才能得到扶贫款等回报时,补款的会员有1700多人,又发展新会员900多人(直接交100+1元即追单),收取会员费用25万余元。杨某某将会员交纳的费用分别转给惠某某、惠某某,再由惠某某将收到杨某某、惠某某等人转交的上述会员费用汇入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从惠某某处获悉“10+1棚户区改造项目”后,为项目的高额回报所诱,以10+1项目为由,积极通过微信予以宣传推介,以缴费10元(另加1元手续费)报单日后就可以获得80-120万元扶贫款等丰厚回报为名,吸引群众报单,发展10+1项目会员960多人,收取会员费用10000余元。后被要求已报单的会员再交90元税费(另加1元手续费)才能发放扶贫款时,补交90元税费的会员约570人,又发展新会员380多人,收取会员款89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其录单员金某某将收取的上述费用分批转给惠某某,再由惠某某汇入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3、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从夏某某处获悉“10+1棚户区改造项目”后,为项目的高额回报所诱,以10+1项目为由,以缴费10元(另加1元手续费)报单,日后就可以获得80-120万元扶贫款等丰厚回报为名,积极通过微信予以宣传推介,吸引群众报单,先后发展会员1800多人,收取会员费用20000余元,后被要求已报单的会员再交90元税费(另加1元手续费)才能发放扶贫款时,补款的会员有100多人,收取税费1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费用30000余元转交给惠某某,再由惠某某转汇入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4、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从惠某某处获悉“10+1棚户区改造项目”后,为项目的高额回报所诱,以10+1项目为由,积极通过微信予以宣传推介,以缴费10元(另加1元手续费)报单日后就可以获得80-120万元扶贫款等丰厚回报为名,吸引群众报单,先后发展10+1项目会员700多人,收取会员费用11000余元(含补交90元的税费)。被告人刘某某将收取的上述会员费用经惠某某转给惠某某,然后由惠某某汇入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5、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从夏某某处获悉“10+1棚户区改造项目”后,为项目的高额回报所诱,以10+1项目为由,积极通过微信予以宣传推介,以缴费10元(另加1元手续费)报单日后就可以获得80-120万元扶贫款等丰厚回报为名,吸引群众报单,先后发展会员400多人,收取会员费用约5000元;后被要求已报单的会员再交90元税费(另加1元手续费)才能发放扶贫款时,有30余名会员补税,并发展新会员100多人,又收取会员费用1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等将收取的上述会员费用约19000元,分批转给夏某某或其统计员惠某某,再由惠某某汇入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6、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从夏某某处获悉“10+1棚户区改造项目”后,为项目的高额回报所诱,以10+1项目为由,以缴费10元(另加1元手续费)报单,日后就可以获得80-120万元扶贫款等丰厚回报为名,积极通过微信予以宣传推介,吸引群众报单,先后发展会员240多人向夏某某报单,后被要求已报单的会员再交90元税费(另加1元手续费)才能发放扶贫款时,补款的会员约有190人,并发展新会员80余人,共收取会员费用27000余元。被告人付某某将上述费用分次转交给夏某某或其统计员惠某某,再由夏某某、惠某某将款转汇到杨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会员名单、转款明细等书证;3.检查笔录;4.电子数据;5.证人夏某某、惠某某、惠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付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7.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他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薛万庆

检察员:李应敏

2019年0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阳市宛城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会员名单汇总(光盘1张)

5、手机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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