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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村**幢**室,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2019年3月18日,因介绍卖淫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起,孙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卖淫人员在青田县**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发送招嫖信息的方式协助孙某某组织卖淫并从中获利。

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孙某某等人在经营青田县**足浴店期间,组织卖淫人员11人以上在足浴店里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甲在浴店内上班期间,通过微信发送招嫖信息等形式介绍嫖娼人员到**足浴店来进行嫖娼活动,并帮忙登记技师上钟情况,以此协助杨某甲、杨某乙、孙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并从中获利。

2019年4月3日晚,公安机关对青田县**足浴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甲并查扣4月2日、4月3日二日的卖淫账目,经核对卖淫活动人员共计11人,4月2日共计收入嫖资人民币53656元,4月3日收入嫖资人民币14364元。另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从2018年9月份至2019年4月3日被抓获,在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共计获得好处费人民币7000余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50个、手机2个、监控主机1个及扣押文书;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文书、授权委托书1张、店铺租赁协议书1张、营业执照1张、技师记钟表3张及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书、检验报告单、侨乡国际酒店旅客登记表、微信截图、交易记录、侨乡国际酒店住宿记录、情况说明;

3.证人陈某某、朴某某、景某某、高某某、刘某甲、郑某甲、汪某某、白某某、刘某乙、唐某某、齐某某、王某甲、林某某、洪某某、赖某某、董某某、叶某某、季某某、张某丙、王某乙、郑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辨认笔录;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他人合谋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协助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杰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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