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垦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89********,汉族,初中肄业,石河子市**团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小区**花园**栋**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2月28日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纪程,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51211185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北泉镇幸福佳苑12栋3单元331室。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8月16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16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1********,汉族,初中毕业,石河子市**乐园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村**栋**室。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绰号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纪程、高某某、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6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白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被告人于某某等人在石河子市**KTV唱歌时与被告人杨某某、纪程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杨某某、纪程殴打于某某后离开KTV。罗某某一方与杨某某一方通过电话约定在石河子市**镇**小区门口殴斗。杨某某一方联系了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白某某通过电话找来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并安排张某某带领王某某、陈某某乘出租车前往殴斗地点**小区。于某某、白某某乘出租车到**小区门口,在此等候的杨某某、纪程各持一根棍类物品与他人冲向出租车,白某某见状逃离现场,杨某某、纪程用拳头殴打于某某。随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小区附近遇到前来殴斗的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逃离现场,杨某某、纪程、高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张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事后,杨某某给罗某某一方赔偿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纪程、高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纪程、高某某、于某某聚众斗殴,四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纪程、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纪程持械聚众斗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纪程、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霞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纪程、高某某、于某某现羁押于莫索湾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起诉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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