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7〕20号
被告人杨*,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2********,汉族,专科文化,原任澜沧县****澜**局副局长,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审计局住宿区**路**宿舍**幢**单元**室,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6月17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1,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8********,回族,专科文化,原澜沧县****澜**局财务股长兼出纳,住澜沧县**镇**房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女,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2********,拉祜族,专科文化,澜沧县****澜**局会计,住云南省澜沧县**镇**路**小区,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杨*、杨*1、李**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事实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澜沧县****澜**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杨*(分管财务)伙同被告人杨*1(出纳)、李**(会计)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虚假伙食清单、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专项移民资金90000元进行私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时任澜沧县****澜**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杨*(分管财务)伙同被告人杨*1(出纳)、李**(会计)利用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杨*1、李**通过共同制作虚假移民安置点伙食费清单,被告人杨*1负责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专项移民资金30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1年,时任澜沧县****澜**移民开发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杨*(分管财务)伙同被告人杨*1(出纳)、李**(会计)利用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杨*1、李**通过共同制作虚假移民安置点伙食费清单,被告人杨*1负责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专项移民资金600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受贿事实
2006年9月至2015年,时任澜沧县****副局长的被告人杨*利用其分管财务、办公室、单位基本建设等业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与其分管业务有往来的工程公司、招标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业务单位人员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57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普洱**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000元。
2.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澜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饶**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0年中秋、春节期间,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普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各1000元,共计2000元。
4.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普洱**工程招标公司澜沧分公司经理段*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云南**会计事务所所长马*先后两次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各2000元,共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身份简历任职证明、澜沧县**局相关费用列支表格、税务发票、记账凭证糯扎渡电站、景洪电站资金往来交易明细查询、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合同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刘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杨*1、李**的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杨*1指认笔录及辩解;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杨*1、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应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杨*1、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7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杨*1(1388798****)、李**(1388796****)现分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小区**期**栋**单元**室、*路*小区的家中;
2.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陆册,移送起诉书19份;
3.被告人杨*现退缴暂扣款5万元,被告人杨*1现退缴暂扣款4.8万元,被告人李**现退缴暂扣款3.4万元(附扣押清单)_,上述款项均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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