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等人赌博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1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街**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灵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镇**村**号,现住灵丘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0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周某甲、马某某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杨某甲、周某甲、马某某三人在灵丘县**乡**村**房内组织刘某某、李某甲等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由马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头渔利。2020年4月14日下午,杨某甲、周某甲、马某某及三十余名参赌人员被灵丘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收缴赌资187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灵丘县公安局红石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郝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周某甲、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周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周某甲、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周某甲、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东

检察官助理:宋如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已被我院取保候审,现住灵丘县**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93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