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县**乡**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省吉林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孙某某、余某某、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何某某、邱某某(该两人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成立名为厦门市**公司的诈骗团伙(以下简称**公司),以网络销售茶叶和手串的形式实施诈骗。**公司组织结构分明,内设企划部、技术部、客服部、市场部、财务部、售后部等多个部门,且涉案作案人员众多,内部分工明确。**公司通过技术部伪造美貌模特的微信号,客服部利用该模特微信拉拢被害人,市场部则假冒该模特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销售,售后部对客户跟进管理等系列活动,在微信上编造了一个热衷公益、良善女子遭遇困境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和同情,误导被害人处于情感告慰的目的而以购买茶叶、手串的名义资助该名微信女子。当被害人交付钱财后,**公司则向被害人邮递低劣的茶叶或手串,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经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4日通过诈骗销售茶叶及手串所获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4946833.87元,被骗人数为169439人次。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市场部一区微信六部组长,自2018年6月自7月14日期间,假冒美女模特微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销售手串、茶叶。经查实,陈某某参与**公司诈骗销售期间,该公司共诈骗手串所得人民币6417902.63元;其本人直接实施诈骗销售茶叶所得人民币41246.11元,诈骗销售手串所得人民币62135.8元。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市场部一区微信五部组长,自2018年6月自7月14日期间,假冒美女模特微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销售手串、茶叶。经查实,陈某某参与**公司诈骗销售期间,该公司共诈骗手串所得人民币6417902.63元;其本人直接实施诈骗销售茶叶所得人民币2399.96元,诈骗销售手串所得人民币60406.15元。
被告人钟某某作为市场部一区微信七部组长,自2018年6月自7月14日期间,假冒美女模特微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销售手串。经查实,钟某某参与**公司诈骗销售期间,该公司共诈骗手串所得人民币6417902.63元;其本人直接实施诈骗销售手串所得47502元。
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市场部X区微信五十三部组长,自2018年6月自7月14日期间,假冒美女模特微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销售手串。经查实,孙某某参与**公司诈骗销售期间,该公司共诈骗手串所得人民币6417902.63元;其本人直接实施诈骗销售手串所得19432元。
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市场部一区微信十九部组长,自2018年6月自7月14日期间,假冒美女模特微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销售手串。经查实,余某某参与**公司诈骗销售期间,该公司共诈骗手串所得人民币6417902.63元;其本人直接实施诈骗销售手串所得48758.88元。
被告人游某某作为市场部一区微信四十四部组长,自2018年6月自7月14日期间,假冒美女模特微信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销售手串。经查实,游某某参与**公司诈骗销售期间,该公司共诈骗手串所得人民币6417902.63元;其本人直接实施诈骗销售手串所得50705.84元。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孙某某、余某某、游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等共23人,在福建省厦门市**区**园**号楼**房内被徐闻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犯罪前科记录、到案经过、相片辨认、话术模板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孙某某、余某某、游某某及同案人邱某某、蔡某某、何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陈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 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鉴定意见、木材材质检验报告、物价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关于199个微信号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孙某某、余某某、游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利用网络通讯工具发送虚假信息,以非接触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六名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陈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孙某某、余某某、游某某在诈骗集团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附:
1.六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公安卷37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手机等作案工具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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