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9********,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街**号**号,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楼1802户,无业。2018年9月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街道**村5组95号,无业。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号**栋**单元**层**号,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号楼**号,无业。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镇**村341号,务工。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乡**村075号,无业。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区**村6组,无业。2018年9月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拘留,同年9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烟台**村501,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701,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郓城县**镇**村**号,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1601,青岛**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单县**楼镇**庄**村**村**号,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号楼**单元1704,原青岛**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监,现无业。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401户,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路街道**小区**号楼**单元401户,原青岛**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现居住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202户,原青岛**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现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聊城市冠县**镇**村**号,现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原青岛**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员工。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简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六案并案审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18年8月15日开始受彭某某(在逃)聘用参与“*狐”直播平台的管理工作,杨某某负责联系主播到“*狐”直播平台进行淫秽直播,并每日为主播结算工资。该平台实行注册会员制,至案发已注册会员7781人,后台显示会员充值金额为人民币22872元。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治安大队鉴定,送鉴该平台内49个直播间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高某某自2018年3月初至9月11日,伙同被告人薛某某、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和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在陕西省咸阳市**道**小区**号楼**层**室开办工作室经营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高某某负责出资购买平台软件、租赁房屋、购买电脑等,同时与薛某某、宋某某、和某某各自推广平台拉拢客户注册会员赚取利润。其中,高某某、薛某某参与经营“*得”、“*墨盒”、“*G”网络直播平台,宋某某、和某某参与经营“*得”、“*墨盒”网络直播平台。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治安大队鉴定,送鉴的“*墨盒”平台内28个直播间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有27个为淫秽物品,送鉴的“*墨盒”平台内83个视频的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有83个为淫秽物品,送鉴的“*G”平台内53个直播间的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有53个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简某某自2018年5月开始经营“*直播”平台,其从网上查找黄色视频后链接到平台系统供客户观看,通过支付宝和微信二维码以每分钟人民币0.1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共盈利10万元左右。其中通过杭州支付宝公司调取数据发现,平台收款用支付宝137**270@qq.com自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获利共计贰万余元。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治安大队鉴定,送鉴该平台内50个直播间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均为淫秽物品。
2016年9月份以来,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阐光公司)研发出售“*色”、“*TV”、“*狐”等网络平台及APP,该公司在明知上述平台、APP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继续为上述平台及APP提供售后技术支持。2017年8月份以来,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色”、“*TV”、“*狐”、“*色直播”、“*魔盒”等平台及APP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在该公司运营的“**”分发平台,继续向上述平台及APP提供广告推广和下载服务,收取费用。
被告人侯某某,阐光公司法人,负责阐光公司全部业务工作。侯某某在明知“*色”、“*TV”、“*狐”等网络平台及APP涉嫌传播淫秽视频犯罪情况下,仍然组织员工向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此外,其在明知“*色”、“*TV”、“*狐”、“*直播”、“*魔盒”等平台及APP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情况下,利用其公司运营的“**”分发平台,为上述平台及APP提供下载服务,收取费用。
被告人李某乙,原阐光公司技术部总监,负责技术部门统筹工作,IOS操作系统的平台APP前端研发人员。李某乙在明知“*色”、“*TV”、“*狐”等网络平台及APP涉嫌传播淫秽视频犯罪情况下,仍然组织技术部员工向上述秽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售后技术支持;此外,李某乙在明知其公司运营的“**”分发平台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色”、“*TV”、“*狐”、“*直播”、“*魔盒”等平台及APP提供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仍然组织技术部员工对“**牛”平台进行管理维护。
被告人李某甲,阐光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阐光公司项目的服务器搭建和后台管理工作。李某甲在明知“*色”、“*TV”、“*狐”等网络平台及APP涉嫌传播淫秽视频犯罪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此外,其在明知该公司运营的“**牛”分发平台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色”、“*TV”、“*狐”、“*直播”、“*魔盒”等平台及APP提供广告推广和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仍然对“**牛”平台的服务器及后台进行管理维护。
被告人成某某,阐光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牛”平台的前台管理和后台界面管理工作。成某某在明知其公司开发的“**牛”分发平台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色”、“*TV”、“*狐”、“*直播”、“*魔盒”等平台及APP提供广告推广和下载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仍然对“**牛”平台的前台和后台界面进行管理维护。
被告人陈某某,阐光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安卓操作系统的网络平台APP前端研发。陈某某在明知“*TV”涉嫌传播淫秽视频犯罪情况下,仍然对该淫秽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售后技术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阐光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直播平台的搭建和技术维护。王某某在明知阐光公司销售的“*的”、“*恋”等网络直播平台APP涉及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的情况下,仍然对上述淫秽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宋某某、和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简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及下载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19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和某某、侯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简某某、李某乙、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十八册_。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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