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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10人运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因犯强迫交易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组。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相某某,女,自报缅甸国人,1999年**月**日出生,景颇族,缅甸中学文化,户籍在缅甸**,暂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栋**单元**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舒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号码53212219790502186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队。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64********,傣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组。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92********,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镇**村委**组。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3日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肯某某,男,自报缅甸国人,1975年**月**日出生,缅甸中学文化,家住缅甸**,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申某某、舒某某、相某某、李某乙、陶某某、岳某某、徐某某、肯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白色东风牌普通小客车载5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甸籍人员沿杭瑞高速公路从瑞丽市驶往保山市隆阳区,途经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同日查获了受被告人杨某某邀约参与探路的被告人李某甲。经查,被告人杨某某车内拉运的5名缅甸籍人员中有3名是被告人相某某找到被告人舒某某安排车辆运送至昆明,被告人舒某某找被告人申某某运送,申某某因害怕途经检查站被查获,其再找到杨某某让其将人从云南省瑞丽市运送至保山市隆阳区,隆阳区至昆明市路段由申某某驾驶车辆运送。有一名缅甸籍人员是通过被告人陶某某、岳某某、李某乙介绍后找到杨某某准备送至中国内地安徽省。另还有一名被查获的缅甸籍人员是申某某在他人安排下让杨某某一并运送至保山市隆阳区,后再由申某某运送至昆明市。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肯某某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曾豪金宾馆被查获,同时查获二名无合法证件的缅甸籍人员。经查,该二名缅甸籍人员系被告人肯某某介绍入境,由被告人徐某某安排交通工具、入境路线将二人送至中国贵州省务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申某某、舒某某、相某某、李某乙、陶某某、岳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肯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  娟

助理检察官:陈秀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申某某、舒某某、李某乙、陶某某、岳某某、徐某某、肯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被告人相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龙陵县龙山镇兴农路。

2.侦查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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