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等2人犯贩卖毒品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甲富,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因涉嫌贩卖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甲曾某某2016年9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行政拘留,曾某某2017年6月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富在湖南可以找毒品海洛因的货源并告诉了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去找一下是否可以把毒品卖得出去。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告诉杨某甲富有人要买100克海洛因,问杨某甲富是否愿意送毒品到河源以及毒品价格,杨某甲富表示同意,二人以450元/克的价格成交,但刘某某称暂时没那么多钱,并通过微信将3万元转账给杨某甲富让他先去买“货”,另外的1.5万元待刘某某将毒品卖出去之后再支付。被告人杨某甲富拿到3万元毒资后于9月15日晚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高速出口与一个微信名叫“源”的男子和另外一个陌生男子进行了毒品交易,这两名男子分别卖给杨某甲富30克和70克海洛因,杨某甲富共支付毒资29400元。杨某甲富买到毒品后于9月16日带着毒品乘火车到达河源,在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三村小组25号门前正要和刘某某进行交易时二人被警方抓获,警方从杨某甲富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101.90克,经鉴定其中含有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45g/100g。被告人杨某甲富对其贩卖毒品给刘某某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刘某某承认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尿液毒品检验结果、手机通话记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杨某甲富有犯罪前科、刘某某无犯罪前科)、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抽样笔录;4.视频资料;5.证人证言;6.被告人杨某甲富、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富、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富无视国法,贩卖101.9克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富认罪认罚,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向他人贩卖毒品而向杨某甲富购买101.9克毒品海洛因,但由于在交易现场被抓导致刘某某未能将毒品实际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富、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富、刘某某现被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