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龙川县人民武装部民兵,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现住龙川县**镇**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2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某某,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花园**栋**号,现住广东省龙川县**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22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路**号,现住龙川县**镇**路**小**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2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甲、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经被告人袁某某介绍,认识在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辅警的被告人钟某甲。2019年12月初,杨某某问袁某某能否查询公民个人车辆信息,袁某某就问钟某甲是否可以查询,钟某甲试后回复能查询。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3月期间,钟某甲利用担任龙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的职务便利,使用交警大队民警罗某威、钟某丙的数字证书,通过登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管六合一系统)非法获取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车辆登记信息1000余条,并将上述信息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杨某某。杨某某将上述信息通过其微信号:yangguangming69(昵称:全国一手违章.年审.换证代办)分别出售给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微信号:rensihao88888(昵称:A接单一首,真名任某某)和从事车辆代办业务的微信号:thgngccj(昵称:全国违章疑难杂症车务代办阳江.业,真名梁某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按照约定,杨某某将非法获取的钱款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分给袁某某,袁某某再通过微信或现金的方式分给钟某甲,三人各分得1万余元。
2020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龙川县人民武装部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在龙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头传唤被告人钟某甲到案。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龙川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广东省公安厅数字证书异常操作情况通报、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清单、数字证书查询记录清单、查询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罗某威、钟某丙、任某某、梁某业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甲、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视频光盘1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甲、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甲、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甲、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国梁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钟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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