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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塔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期**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7日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志新,邵阳市北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招摇撞骗罪,2015年2月9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9日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由巨口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由巨口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志新,邵阳市北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6日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由新田铺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蒋志新,邵阳市北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前后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四次组织人员在被告人雷某某的北塔区宝城花宛住房、雷某某承租的**小区*栋*单元**室、**塘附近会**山里进行“三公”赌博,其中雷某某主动邀请杨某某到其住房和承租的**小区房子分别进行“三公”赌博一次、两次,共收取场地费800元。2020年4月13日,雷某某通过电话通知杨某某到**小区*栋*单元**室进行“三公”赌博,杨某某通知罗某某(在逃)、被告人王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梁某甲(在逃)、杨某甲(在逃)等人到**小区*栋*单元*室赌“三公”,王某某接到通知后又喊雷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罗某甲(另案处理)前往坐向赌博并承诺分水,杨某甲通知姚某某(在逃)前往坐向赌博并承诺分水,前往赌博人员又互相纠集人员前往赌博,杨某某则开车接到曾某某等人到赌场赌博。赌博规则为每局每人最低下注100元,上不封顶,抽水根据每局下注金额从100元至300元不等,每局输赢几百至上千元,赌场共分五向,由梁某某和陈某某(在逃)负责发牌、抽水、赔钱,罗某某、王某某两人坐向赌博并分配水钱,曾某某、雷某甲、王某甲、罗某甲等人坐向赌博,杨某甲负责看水、管水、放哨,梁某甲负责放哨、卖水。在赌博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参赌人员51名,查获赌资233100元。经查明,杨某某组织赌博共计4次,除最后一次被抓获赌场没有抽水获利以外,前三场赌博共抽水21000元,除去场地费、放哨人员的工资等开支,剩下的水钱按五向平均分配。杨某某第一次在中驰第一城小区赌博分水获利350元,第二次在宝城花苑雷某某家赌博分水获利500元,第三次在**塘山上赌博分水获利500元,共计分水获利1350元。王某某应杨某某的约定,先后喊雷某甲、王某甲、罗某甲等人前往赌场坐向赌博,并约定每场赌博坐向就能分水钱300-500元,王某某共4次坐向赌博,前3次分水获利2000元。梁某某为杨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安排其在赌场负责发牌、抽水,梁某某在雷某某家赌场分水获利300元,在**塘附近山上赌场分水获利300元,分水获利共计600元。曾某某多次参赌,被抓那次坐向赌博,没分到水钱。雷某甲和王某甲均坐向赌博4次,在雷某某家赌场和**租房赌场均分别分水获利300元、500元,均共计分水获利800元。罗某甲坐向赌博3次,在雷某某家赌场和**塘山上赌场分别分水获利200元、100元,共计分水获利3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5月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在赌博现场被抓获。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梁某某、何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梁某某、曾某某、王某甲、雷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三人事先合谋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杨某某、雷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雷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北塔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铭

检察官助理:朱银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07398****、1360747****、1539974****;

2.案卷材料8册;

3.证人名单;

4.涉案赌资已由侦查机关收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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