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云南省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富宁人,住云南省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广西百色市人,住广西省**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跟一开面包车的男子购买了一名女婴,谈好等小孩卖出去之后支付2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接杨某某和被贩卖的婴儿回家一起喂养。杨某某通过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向一直未能生育的韦某某贩卖女婴,商量好以40000元的价格成交。2020年5月13日,韦某某要约好友杨某某、谭某某驾驶杨玲的桂T****车辆从**市接邓某某,来到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的寨门处街头交易,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杨某某和被拐卖的婴儿来到交易地点。双方见面后,在杨某某车辆内韦某某支付给杨某某20000元现金,同时又通过微信支付给杨某某20000元现金,共计40000元,杨某某将拐卖的婴儿交由韦某某照管,随后邓某某随同杨某某下车,杨某某和王某某数给邓某某介绍费3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五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睿
检察官助理:农学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邓某某被羁押在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42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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