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2012年7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兴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4年3月10日止);2016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在深圳市光明区密谋到宝安区沙井街道盗窃电动车,当日凌晨3时许,三人来到宝安区沙井沙三新路140号一楼充电桩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女装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盗走。接着,三人又来到宝安区沙井沙街道共和第一工业区A区9栋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40元)盗走。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将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抓获,并缴获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辆;2.书证: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赃物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电动车2台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沙井派出所。
6.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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