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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4********,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社**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3********,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3********,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镇**村**社**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的:4508031989********,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5时至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经密谋后,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二分队甘蔗地处,利用玉米粒为赌具以赌“犁摊”的形式进行现金赌博,由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做庄,被告人闭某某做“和利”,被告人杨某乙负责在赌场监督,并雇佣被告人谭某甲做“和利”,开设赌场。  参赌人数达到20余人,按下注金额5%“抽水”,下注金额人民币200元以下不“抽水”。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通过“抽水”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在扣除发放给赌客的“车马费”及被告人谭某甲人民币做“和利”的200元辛苦费后,共得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将该款瓜分。

2、2020年4月28日22时至29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以同样方式,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街道蓝田村岭脚屯后背山处开设赌场。2020年4月29日1时许,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依法对该赌场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闭某某、杨某乙、谭某甲与参赌人员黄某甲、覃某乙等二十多人,缴获赌资人民币2130元和赌具玉米粒一撮。

被告人杨某甲趁乱逃跑后,于2020年5月26日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何某甲、某某甲、梁某甲、苏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杨某丙、廖某某、何某乙、何某丙、黄某乙、黄某丙、胡某乙、吴某甲、某某乙、梁某乙、吴某乙、谭某乙、黄某丁、覃某乙、王某某、郭某某、黄某戊、黄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闭某某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谭某甲开设赌场,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闭某某、杨某乙、谭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4卷。

3、证人名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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