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3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因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月1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6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楼**镇**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2018年7月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0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6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路**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谢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租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5栋**房并购置麻将机,与被告人杨某某合伙开设一无名麻将馆,供参赌人员打“转转麻将”和“长沙麻将”。在该麻将馆内,每半天为一场,“转转麻将”的赌注为600元至800元,麻将馆老板按每人每场200元的标准收取“水钱”;“长沙麻将”的赌注为100元至150元,麻将馆老板按每人每场300元的标准收取“水钱”。该麻将馆经营至2019年7月13日23时许被查获,有4桌参赌人员被查处,没收赌资109350元人民币。该麻将馆营业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通过“抽水”的方式,非法营利约7万元人民币,20%用于麻将馆日常开支,另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各占40%。
在该赌博场所内,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向参赌人员放贷(俗称“放点”),为赌博提供资金支持。其中,被告人谢某甲按每1万元每天200元收取利息(俗称“油钱”),其向吴某甲放贷1万元,半个月约收取了3000元利息,向何某某放贷5000元;被告人张某甲按每1万元每天100元收取利息,其向周某甲放贷1万元,向宋某某放贷1万元。2019年7月13日被查获时,被告人谢某甲携带的1万元现金及被告人张某甲携带的21900元现金均被查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及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甲、肖某某、谢某乙、易某某、陈某乙、吴某甲、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张某乙、周某乙、宋某某、吴某乙、王某某、周某丙、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约7万元,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经营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谢伟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9月26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谢某甲、张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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