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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4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4030,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所在地德江县**乡**村**组(也即现住地),农民,本案发生时任**村民组组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4018,土家族,高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所在地德江县**乡**村**组(也即现住地),农民,本案发生时任**村委副主任。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4013,土家族,高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所在地德江县**乡**村**组(也即现住地),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4030,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所在地德江县**乡**村**组(也即现住地),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德江县**乡**村**组村民某某甲、徐某某夫妇因房屋在德务高速公路建设中被征地拆迁,因而在本寨通组公路坎下杨某乙家旁边,置地新建了一栋房屋,三楼一底共四层。修建中,为了进出方便,某某甲不顾村民反对,在二楼打板前占用集体道路从公路边缘筑起支撑墙,打板连接至房屋二层,成为二层连接公路的阶檐阳台。

2017年10月,在通组公路硬化建设时,因某某甲阶檐阳台水泥板及梯步占用公路,达不到设计宽度,影响车辆通行,引起该组全体村民不满。为此,**村委会、**村民组多次召开会议,与某某甲、徐某某夫妻协商,让其自行切除占道楼板及梯步。但是,徐某某夫妇拒绝拆除。

2017年11月24日,某某甲在**组村民会议上,向全体村民承诺自行切除占道楼板。某某甲妻子徐某某得知后,不同意切除,并声称“谁敢割我家楼板,我和谁拼命”。2017年11月26日上午,杨某甲召集本组村民到其家里,研究某某甲家楼板占道一事,与会村民均认为某某甲家房屋楼板占用公共道路,影响车辆通行,严重侵害集体利益,遂一致决定将某某甲家占道楼板强行拆除。随后,**组四、五十村民手持铁锤等工具来到某某甲家新房子处。经多人劝说,某某甲夫妇蛮横不理、恶言拒绝。当日下午4时许,**村前任支书杨某丙送孙子读书途经某某甲家,众人邀请杨某丙一同劝说。杨某丙在劝说过程中,徐某某恶语相向。杨某丙想到自己在任时,某某甲夫妇极不配合村里工作,徐某某恶语相向,使其恼羞成怒,当着在场的本来就想强行拆除的数十村民说“他这个楼板不是用来打的,是用来做什么的”,同时拿着铁锤朝某某甲家占道楼板砸去。在杨某丙的鼓动下,杨某乙、杨某丁、杨某甲等众多村民一起,用铁锤打砸某某甲家占道楼板。见现场有村民观而不动,杨某丙便诅咒“谁不动手就绝儿绝女”。这样,**组数十村民纷纷拿起铁锤砸向某某甲家占道阳台楼板,将其二层阶檐阳台楼板砸毁。

2019年1月9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德江县**乡人民政府委托,对******组某某甲所属房屋受损情况,进行了勘测、鉴定。2019年4月15日,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德江县公安局的委托,并根据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仲恒鉴定【2018】SW3920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采纳修复建议,对某某甲家所属房屋受损情况进行价值鉴定,某某甲家房屋东墙外面被砸坏的阶檐阳台地面板直接损失8695元。另经鉴定,某某甲、徐某某所属房屋室内坂墙裂缝、楼板裂缝,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打砸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2019年12月,**乡人民政府为了化解矛盾,特协调德江县住建局委托贵州九龙铜达建筑公司,由乡政府出资,于2020年1月6日前对某某甲家被毁坏的阳台水泥板进行了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书证:户籍证明、德江县楠杆乡人民政府证明、乡社综办会议记录及回访图片、中坝村委会证明、调查报告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冉某某、某某戊、包某某、杨某乙等人陈述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③被害人某某甲、徐某某陈述;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供述;⑤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检测鉴定报告、价格认证意见书等;视听资料:打砸现场视频(光碟1张)、现场勘查照片、讯问同步视频等。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2020年6月17日 

附: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侦查卷宗4册;

2.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①杨某甲182********;②杨某乙138********;③杨某丙182********;④杨某丁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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