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7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太原市**合作社**,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街**号**,2017年10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街**号**,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镇**村**组**号,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号,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焦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建筑垃圾资质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王某某给车队发放土票、记账,平整渣土;雇佣被告人焦某某负责土场现场安保工作;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在土场门口收取土票,在本市迎泽区孟家井村307国道旁建设沟私设渣土倾倒场地。经鉴定,共倾倒建筑垃圾30239车,涉及非法经营**的区间为人民币985895元至1058365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建筑垃圾资质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焦某某负责土场现场安保工作;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在土场门口收取土票,雇佣被告人任某某开铲车平整渣土,在本市迎泽区孟家井村307国道旁建设沟私设渣土倾倒场地,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9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焦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任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设立渣土倾倒场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陈某某、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加林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焦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061****。
2.案卷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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