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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路**号**栋。2019年8月27日因污染环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应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浙江市永康市******2019年8月20因污染环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8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家住江西省南城县**街北**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4因污染环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201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9月17日因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2016年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被告人应某某在抚州市南城县**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一职期间,应某某为了给公司节省开支且明知被告人杨某某没有办理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有限公司承担运费,应某某以每吨20-55元不等的补贴价格将危险废物铝废灰交由杨某某处置,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杨某某帮应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废灰1000余吨,杨某某非法获利24427元(详见杨某某微信转账记录)。

2、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曾某某、黄某某、倪某某三人合伙在抚州市南城县经营一家炼铝厂,曾某某在炼铝厂负责管理生产及铝废灰处理等工作期间,曾某某为了给公司节省开支且明知被告人杨某某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炼铝厂承担运费,曾某某以每吨35-70元不等的补贴价格将危险废物铝废灰交由杨某某非法处置,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杨某某帮曾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废灰1000余顿,杨某某非法获利40235元(详见杨某某微信转账记录)。

3、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帮吕某某(在逃)、朱某某(在逃)、“老赵”(身份有待核实)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废灰3500余吨,非法获利15万余元。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杨某某从应某某、曾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等人手上拖来共6500余吨危险废物铝废灰,杨某某将危险废物铝废灰分别倾倒在宜丰县**煤业矿区、丰城市**乡**庄一搅拌机站空地上、高安市**有限公司厂内、高安市金凯瑞陶瓷厂附近的空地上。杨某某将倾倒在宜丰县**煤业矿区及丰城市湖塘乡杨庄一搅拌机站空地上的危险废物铝废灰用水浸泡后,杨某某将浸泡后的铝废灰当陶瓷原料通过中间人傅某某以每吨70吨的价格销售给俞某某,俞某某以陶瓷原料铝矾土转手卖给了丰城市**陶瓷厂;杨某某和被告人胡某某以相互合作的方式将400余吨危险废物铝废灰倾倒在高安高安市**厂附近的空地上,2019年6月11日因被高安生态环境局查获,迫使杨某某、胡某某及时将倾倒在高安市金凯瑞陶瓷厂附近的空地上的危险废物铝废灰拖到高安市**新能源公司处理,而后再由杨某某联系又堆放在江西**陶瓷有限公司仓库内。另外,杨某某将800余吨危险废物铝废灰以每吨20元的价格交由胡某某处理,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这800余吨的危险废物铝废灰倾倒在高安市**镇**村委会**废旧砖厂,胡某某以每吨15元价格加工费、处理费的价格交给刘某某、张某某两人将危险废物铝废灰填埋、浸泡。杨某某再以每吨20元的价格从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收购经水浸泡后的铝废灰,作为陶瓷原料销售出去。2019年6月26日高安生态环境局对倾倒在高安市**镇**村委会**废旧砖厂的危险废物铝废灰开展立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测笔录、铝废灰堆放照片;7.辨认笔录;8.微信聊天交易转账记录;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杨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应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应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可考虑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华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应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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