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镇**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同年9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甲经梁某某(已判刑)发展出资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广东体系)传销组织,后被告人杨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周某某(已判刑)及杨某乙、刘某某等人加入其传销体系,成为其伞下传销人员。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甲已晋升为“资本运作传销体系”传销组织中下线达30人以上但未满120人的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住处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区被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流水、传销体系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绍柏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