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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正好于2013年年初,以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中国威凌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凌公司)执行董事的名义,推销其从浙江义乌市**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进的汽车养护产品。何正好聘请佘某某(已判决)在北京联系发货,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金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某公司)办公室内。2013年年底,何正好对威凌公司的整个经营模式重新设计规划,委托沈某某(已判决)做中间人,以3万元价格要济南市的陈某某建立了积客商城网站,网址为www.jeek360.com,专门用于登记新老会员的星级、层级、上下线关系、销售业绩、获利等情况。网站上关于威凌公司的宣传资料、公司网站经营模式、会员管理、财务管理、销售政策和市场拓展等相关信息全部由何正好负责创建,其他参与者均在固定模式上操作。威凌公司对外宣称,所有入会者必须经过公司的老会员介绍,并购买公司2500元、5000元、l万元、2万元、3万元不等的汽车养护产品,才能成为相应的一星至五星级会员,星级不同对应的权限、获利等情况也不同。新会员加入公司后,可继续购买产品和发展新的会员,同时获得注册账号、密码,凭此登录公司网站查看自己的上下线、销售业绩、电子币等情况。威凌公司规定每个会员只能发展两条直线下线,每个会员发展的下线与下线发展的会员都属于该会员的下线,由该会员管理,以此类推,形成金字塔形层级关系。

何正好设计的会员获利规则通过公司网站上的奖励制度实现,会员认购汽车养护产品,将费用交给各地报单中心,报单中心汇款给何正好设立的账户,公司收款后通过快递方式给报单员或会员邮寄产品,并在公司网站上为会员设置专属账号,将网站上自动生成的奖励以电子币形式拨付到会员账号上,一个电子币可以兑换1元人民币,电子币既可在公司积客商城网站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取现。但取现时,公司需扣除5%的手续费。奖励机制有幸运奖、重消奖、见点奖、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等6种。幸运奖是所有购买公司产品成为会员的人都享有的奖励,即按照公司系统注册的时间顺序,该会员后10名会员所产生的销售额的1%归该会员所有,待该会员入会所购产品的全部成本返回后,停止享受该奖励。重消奖是指3星以上会员能共享公司产品每周销售额3%的利润,按照3星及以上会员数量和会员入会时所购买产品额度来进行平均分配,3、4、5星会员按1:2:3获得分红利润。见点奖是指任何会员可获得其发展的处在10级以内所有会员产生的产品销售额的1%的利润。推荐奖是指任何会员都可获得其发展的每位下线会员销售额10%的利润。对碰奖是指每个会员发展的下线分划为两个区,两个区下所有会员每日所产生的销售总金额进行区与区对碰,最后按照会员星级数获得对碰金额10%、11%、13%、15%、18%的利润予以分配。领导奖是指每个会员可获得自己直接发展的第一层级会员每日所获利的对碰奖10%的利润,和第二、三层级会员每日获得的对碰奖5%的利润,只限三层级以内。另外,每个会员单日所获得的利润不得超过其入会时所交费用。层级和下线越多,上线会员获利则越多。

2014年1月,何正好授意柳立丰(已判决)在邵阳市双清区青龙王府成立邵阳威凌专卖店。同年2月,何正好委托佘某某在北京注册成立北京威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佘某某,注册资金由何正好提供。同年6月1日,何正好以北京威凌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意向,销售的产品套装有两种,一种包括保护剂、抗磨剂、修复剂,进价135元,外加运费及包装费44元,成本价179元一套,销售价1250元一套。另一种包括无水冷却液,进价197元一桶,销售价1250元一桶;尾气净化剂进价30元一瓶,销售价150元一瓶。以上产品由**公司提供,外包装由威凌公司自己设计,货款由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公司的王伟链。**公司共为威凌公司发送价值300万余元的汽车养护产品。同年8月,何正好、柳立丰商量并确定将邵阳威凌专卖店搬至邵阳华天大酒店附属楼。同年10月,按何正好的授意,柳立丰委托黄某某(已判决)在新邵县注册成立邵阳威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柳立丰,监事为黄某某,注册资金由何正好提供。同年10月,为增加会员、开发市场,何正好与金某某公司负责人金某某、曲某某达成口头促销协议,由金某某公司赠送2000万期权,何正好帮该公司销售2000万元产品。何正好授意宣传金某某公司是威凌公司的子公司,提出只要是三星会员以上购买威凌公司的1万元产品,就送对应价值的金某某公司期权证,会员在十个月内未赚回本金,则由公司在一周内补差额。何正好通过佘某某、柳立丰将促销协议合同款36万元打入曲某某的账户。何正好以发行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金某某期权证为诱饵,骗取更多人员加入威凌公司和购买期权证。至案发,该公司已售出200多万元的期权,还有很多会员交钱后没有拿到期权证。

为加大宣传力度,威凌公司还在湖南省新化县、怀化市、益阳市,贵州省遵义市等地成立销售点和报单中心,采取实验展示,培训、招商等形式和途径,向发展对象介绍汽车养护产品。同时该公司还通过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在年会上进行虚假颁奖等方式,不断骗取会员财物。

通过宣传,何正好、柳立丰在湖南邵阳、娄底、怀化、吉首、永州、希阳、贵州铜仁、遵义等地区先后发展李某某、石某某、曾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等下线。通过接力发展,形成了以何正好、柳立丰为主要负责人,邵阳威凌公司为核心,以李某某、石某某、曾某某等人为区域负责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计3900余人,形成层级49级,销售金额达4000多万元的传销组织。

被告人杨某某经石红旗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杨某某与杨慧一起在吉首地区开设了一家威凌控股的营业店,杨某某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下线人数共计279人,25层,违法获利202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姜某某尾数0398的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谢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被告人何正好、李某某、姜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传销组织的区域负责人、报单员,以推销汽车养护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所交的会员费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会员财物,发展下线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月29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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