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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25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海南省省直辖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云某某网络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6日,该公司系网络传销组织,其经营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云联商城,通过消费积分返还,发展会员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深圳市云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云某某公司的代理,公司注册地为宝安区。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朋友推荐加入云某某公司,当年5月份,杨某某在缴纳了6万元代理费成为云某某公司的深圳代理之一,同时成为深圳云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理,从事公司的管理工作,领取固定工资。杨某某系云某某公司铂钻级会员,经鉴定,杨某某在在“云某某”非法传销组织中处于29级,下线层级50级,直接下线人员有82人,下线总人数310407人,累计收益 50余万元。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后台数据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简易B)、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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