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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18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2********,汉族,大专个体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华里**栋**单元**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金龙花园小区**栋**单元**号(户籍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团结里**栋**号) 。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二人明知华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行为是传销活动的情况下,多次为华某某、左某某等传销头目提供预定酒店、车辆,并多次为传销头目策划传销集会中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左某某、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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