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镇**村**组**号,暂住北海市海城区**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20年1月1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2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赵某某(另案处理)的发展下出资加入以山西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山西体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其伞下,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申购费),从中非法骗取财物。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张某某、杨树田、李某某等传销人员加入,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已达30人以上但未达120人,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园被传销下线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及指认照片、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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