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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路**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所谓“资本运作”,是一个传销组织,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其中最高级为A级老总,A级老总又分为A1、A2、A3、A4老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升为A级老总的人员开办个人名下银行卡领取老总工资。

2010年,被告人杨某某经其妻子任某甲(已判刑)的介绍,来到北海市,缴纳了69800元申购款并加入了传销组织,成为任某甲的下线。其后,被告人杨某某又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宋某某、吉某甲、徐某某、吉某乙、吉某丙(均已判刑)等人成为其下线。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超过1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乙、宋某某、徐某某、某某某、马某某、张某某、任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讯问笔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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