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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8********,汉族,文盲,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街镇**街村**,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 未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联系越南籍人员HANG ***(中文译名为:杭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包括杭某某在内的10名越南籍人员一起从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和我国云南省交界处通过走路的方式偷越至我国云南省境内。在杭某某等10名越南籍人员到达我国云南省边境后,杨某某伙同骆某某(未到案)在我国云南省境内接应偷越到我国境内的这10名越南籍人员,并安排车辆通过坐车的方式接送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新江镇。之后,杨某某等人安排这10名越南籍人员在新江镇的工场做山工,杨某某平时负责管理这些越南籍人员的务工和生活。2019年8月份,杨某某又安排这10名越南籍人员在翁源县官渡镇***水电站附近做工。至2019年9月16日,杨某某及其中9名越南籍人员被查获,另有1名越南籍男子则趁机逃跑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杨某某的供述;4.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视频、电子物证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越南籍人员从越南偷越至我国境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某某

检察官助理:郑某某

2020年5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翁源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案件材料七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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