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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卖淫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9〕14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6日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仪陇县新政镇**酒店负一楼经营“水尚缘休闲会所”,组织多名卖淫女以398元、498元不等价格为顾客提供性服务,并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给卖淫女提成。2019年1月28日,违法行为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已分别另案处理)来到该会所,被告人杨某某为上述人员安排卖淫女后,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选择了卖淫女王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已分别另案处理),在与卖淫女谈好服务价格及标准后,由卖淫女在不同的房间对前述人员提供卖淫服务,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多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金成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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