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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9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陈某甲(已起诉)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受聘入职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夜总会并分别出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夜总会的营销管理,随后二人聘用董某某(已起诉)以及王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管理人员,聘用被告人杨某某以及陈某乙、袁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为推广经理,即“订房人”(俗称妈咪),结伙开展通过在夜总会内介绍数十名“陪酒女”卖淫,吸引客人到夜总会消费,以提升夜总会营业额增加个人收入的非法活动。10至11月份期间,何某某、陈某甲等人以上述方式对**进行营销管理后,**生意大增,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卖淫约十多次并收取相应介绍卖淫费用。

2019年12月5日凌晨0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平洲派出所民警会同南海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夜总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黄场所一个,抓获涉黄违法人员多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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