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80********,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路**号。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因犯绑架罪、拐卖妇女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4日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洪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洪雅县洪川镇柳街6号57号以开设按摩店为名经营卖淫窝点,组织卖淫女胡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王某甲等四人在其开设的按摩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进行抽成营利,以每月40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拉客和管理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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