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39号
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马尔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0日因病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马尔康市**乡租房经营卤菜店(店名:红张卤菜)期间,组织马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卤菜店二楼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
另查明,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泽勇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组**号;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4.手机1部;
5.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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