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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胡某某代替考试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单元**室,现经营汉中**驾校。2013年12月12月5日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拘留七日,罚款1000元。2015年12月22日因盗取他人现金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罚款400元。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乡**村**号,现租住在汉中市汉台区**村。2016年7月29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姚某某为取得C1驾照,便托朋友李某某帮忙找一家熟悉的驾校以供学习驾驶培训,李某某找到正在经营驾校的被告人杨某某。后姚某某在李某某的带领下到杨某某经营的位于汉中市*所附近的**驾校营业部提交了报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了体检,并将4600元培训费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转交给杨某某。姚某某报名之后因为工作忙,没有到驾校参加相关驾驶科目培训,因此未能参加C1驾照科目考试。2016年3月,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在一起吃饭时,李某某向杨某某询问姚某某驾照培训的事情,杨某某回复说姚某某没有到驾校参加训练不能考试,李某某便催促杨某某尽快帮助姚恒拿到C1驾照。

被告人杨某某为了给李某某帮忙,于是擅自决定通过找人替考的方式帮助姚某某取得驾驶证。2016年4月底,被告人杨某某找到自己的战友被告人胡某某,请胡某某代替姚某某参加汉中市车管所组织的C1驾驶证相关考试。后杨某某以胡某某照片覆盖姚某某身份证的方式制作了假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以姚某某身份信息和胡某某照片在汉中市车管所驾考报名系统报名C1驾照科目一理论考试,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姚某某考试预约单及缴费发票代替姚某某参加科目一考试,并以初考85分、补考95分的成绩通过了汉中市车管所组织的C1驾驶证科目一考试。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携带姚某某的C1驾驶证科目二考试预约单、身份证复印件和缴费发票在**考场代替姚某某参加C1驾照科目二考试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告人胡某某被汉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授意、安排胡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丽

2017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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