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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波,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3********,汉族,大学本科,荆州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队**宿舍**栋**。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临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其创办的荆州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成人高考业务,并承诺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考试的相关事宜由其安排。2019年10月25日前后,杨某某为雇人代替考试,通过网络发布兼职信息,待有意人员加微信群后,告知该兼职系代替考试工资200元/天,后确定代考人员李某甲、周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彭某某(均另案处理)、陈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并预先支付李某甲、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每人100元。2019年10月26日,杨某某驾车接李某甲、周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彭某某、陈某某到临湘市**中成人高考考点代替他人考试,在考第一场考试时,监考人员发现李某甲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该场考试后,民警将以上代替考试人员抓获。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湖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考试告知书、湖南省2019年成人高考报名流程表、考生报名信息、学籍证明、在学校情况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某、夏某某、余某某、蔡某某、袁某某、廖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彭某某的证言;4.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娜妮

检察官助理:江羽成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队**宿舍**栋**。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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