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街**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绑架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未遂)、绑架罪(未遂)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与秦某甲离婚后,不让秦某甲离开,多次殴打逼迫秦某甲或者以谎称自己还债等理由向秦某甲父母索要骗取钱财73500元。
2、2020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某给其前妻秦某甲母亲王某某发短信,以伤害其家人为要挟,向其索要10万元。
3、2020年1月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从家中拿了一把单刃刀,从石家庄打车来到藁城区**乡**村翻墙进入秦某甲家中,手持单刃刀到秦某甲家屋内,欲挟持控制秦某甲向其母亲索要1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屋后遇到秦某乙,秦某乙拿擀面杖将其刀子打掉,后与妻子王某某将其控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秦某甲的诊断证明、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甲、王某某、秦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王某某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王某某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秦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未遂)、绑架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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