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甲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原安阳xx银行都里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xx区,住安阳县xx乡东xx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 20xx年x月x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xx年x月x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安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安阳xx行xx支行xx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空存实取和盗取储户定期存款的方式,侵占安阳xx银行资金共计22067134.32元,并用于网上赌博。
另查明:20xx年x月x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李甲某、程某某、杨乙、王某某、于某某等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储户存款凭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安阳xx银行xx支行xx处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22067134.32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根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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