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8********,汉族,高中文化,系原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委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2018年9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兰西县**镇**村**组织**的职务便利,伙同**组织**职务李某某(另案处理)、**职务董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收取的**有限公司租用**村土地款人民币115,500元占为己有。其中,杨某某分得人民币20,500元、李某某分得人民币70,000元、董某某分得人民币25,00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三人的个人生活支出。案发后,杨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缴。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经电话传唤到兰西县监查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收据等;

2. 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同案犯李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