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冠县**乡十里**村**号,住北京市朝阳区**路**东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2日,**钢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某,利用自己负责向阳谷**薄板有限公司发货的职务便利,让傅某光拉走本该发给阳谷**薄板有限公司的热钢卷卖掉,抵顶杨某某在傅某光处的欠款。该批钢卷89.943吨,价值33638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销售合同、入库明细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勇
检察官助理刘庆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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