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3********,汉族,中专文化,原任海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业务员,海南省文昌市人,家住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村,现住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口市龙华区**路**号主楼**房),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2016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入职海南**人力有限公司任职,2017 年2 月至2018 年1 月,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公司客户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人民币52154 元占为己有,期间其还虚构有客户公司需要派遣劳务,分多次将**公司的人民币22320 元劳务费支付到其朋友周某某、何某某、符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再由周某某、何某某、符某某等人转给自己,以上钱款均用于其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2019 年5 月21 日9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即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媛媛
书记员:符华展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文昌市**镇**路**号,电话136********;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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