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房。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4日入职深圳市**公司,任公司会计主管,负责统计账目、报税、发放工资等。自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管理公司支票的职务便利,通过支票提取现金的方式将公司账户的资金存入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17820000********),然后用于网络赌博。
至案发,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公司账户中人民币2855818元转至自己账户用于赌博。期间,杨某某陆续通过其本人或亲友账户向公司归还部分款项合计847957元及支付公司员工部分费用合计38110元等。经统计,杨某某至今未归还**公司款项1969751元。
另查明,芮**公司委托深圳市**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代为记账处理财税事宜,具体操办人为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利用其保管的芮**公司的网银ukey,将芮**公司资金46000元转出至其妻子账户,用于赌博。
2019年10月20日,深圳市**公司报案,民警赶赴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园**栋**楼深圳市**公司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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