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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职务侵占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二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93********,汉族,大专文化,住苏州市吴江区**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苏州**电器有限公司网络销售运营管理,负责申领、使用公司项目推广费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项目推广费、产品实物共计人民币35751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9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负责申领、使用公司项目推广费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旗舰店、**专卖店、爱**专卖店三家网店的项目推广费尾款共计人民币108409.5元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运营费用申请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范  侃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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