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1987********,侗族,出生地为湖南省耒阳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肉品采购主管期间,利用其经手公司采购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侵占公司本应支付给合肥**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14480元、侵占公司本应支付给山东省**有限公司货款30750元以及公司备用金40000元,合计人民币85230元。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其家属代为归还上述款项85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侵占资金退回证明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经退回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3张。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案件开示表及被告人杨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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