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7********,汉族,大专文化,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厂**,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镇**村**号,住广西平果市城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翔宇,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锋,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每月分配员工工资时,故意多分配给员工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闭某某、韦某某、梁某某等人工资,待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后,被告人杨某某再以该多发的工资系模具厂的周转费等为由,让员工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闭某某、韦某某、梁某某等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多发的工资退回给其占为己有。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2170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广西**集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模具厂建材计件名单、以旧翻新模具报告、模具厂建材计件岗位工资汇总表、翻新模具汇总表、翻新模具产出收入分类统计表、**集团模具厂工资表、关于杨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闭某某、梁某某、韦某某退给杨某某工资核对表、杨某某收到闭某某等6人退还工资核对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程某某、农某某、潘某某、方某某、李某某、黄某丙、蒙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闭某某、梁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
检察官助理:陆绍星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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